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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浙江救护车租赁

    发布时间:2024-06-15

   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**,经抢救后医生明确告知家属无法挽救生命,在救护车运送回家途中职工**,是否视同**呢?
    工作岗位突发**
    吴亚海系上海温和足部保健服务部(以下简称“温和服务部”)的职工,他与温和服务部之间自2012年12月20日—2013年12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。2013年12月23日,吴亚海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**,送到医院抢救,后医生明确告知家属吴亚海没救了,并让家属准备后事,家属于是拨打120电话叫救护车送吴亚海返乡,返乡途中吴亚海**。
    死者的妻儿于2014年10月13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,要求对吴亚海于2013年12月23日在工作中突发**、于次日抢救无效**进行**认定。
    普陀人社局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后,进行了**认定调查,同年12月19日做出认定**决定,认为吴亚海于2013年12月23日工作时突发**,当日送同济医院救治,次日**,吴亚海的**,符合《**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**)项之规定、《上海市**保险实施办法》第十五条**)项之规定,属于视同**范围,以视同为**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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